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6号),以及《西安交通大学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或审计室)组织,根据医院有关规定经招投标、竞争性磋商或其它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由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内容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或某具体专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实施的审计业务。
第四条 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有独立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等。
第五条 委托审计的内容
一、需要委托的工程审计
(一)预算总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二)预算总价未超过10万元,但技术要求特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或标底,或招标预算价的编制等;
(四)工程概算造价在1000 万元(含)以上且职能科室提出跟踪审计需求的新建工程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或工程造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经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提请,并经院领导、审计部门同意的工程也可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六)需要委托审计其它事项。
二、需要委托的财务审计
(一)医院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二)医院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
(三)上级部门要求的财务审计项目;
(四)需委托的专项审计;
(五)下属企业或单位年度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报表、效益等审计;
(六)其他需要对外委托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委托审计的程序
(一)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向审计室递交审计事项申请(或委托书),说明需要审计的内容及要求。
(二)审计室根据被审计事项的内容、目的和要求拟定委托审计业务内容。
(三)按照医院相关规定选取社会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书或协议书,涉及保密事项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四)职能科室按社会中介机构要求准备资料,交接给审计室。
(五)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室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按合同约定实施审计;
(六)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
(七)审计室出具审计结果报告(仅限工程审计报告)。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方式
(一)社会中介备选库的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按照医院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中适当的方式确定2-3个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按相关程序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每个合同周期为2年(或3年)。
(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1.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
(1)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按医院相关规定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按医院相关程序签订委托合同,再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
(2)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或工程造价虽不足10万元、但工程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基建、修缮工程室外结算审计。由审计室在社会中介备选库中随机选取,选取过程至少两人参加。实施审计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取费费率计算审核费用。
(3)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且未进行跟踪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由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按医院相关规定组织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按医院相关程序签订委托合同,再实施审计。
2.建设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具备财务决算条件的项目,由职能科室通知和上报相关资料给财务部,财务部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审计室。审计室报送相关资料给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由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按医院相关规定组织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按医院相关程序签订委托合同,再实施审计。
3.基建、修缮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或标底、预算价)编制。
基建、修缮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或标底、预算价)编制,由审计室综合考虑工程特点、技术要求等因素,在与医院签订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编制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随机选取,选取过程至少两人参加。实施审计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取费费率计算编制费用。
(二)财务审计。
由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按医院相关规定组织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按医院相关程序签订委托合同,再实施审计。
第八条 按照合同(或约定)、医院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在项目结束或者每半年支付一次项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九条 审计室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审计室的职责
参与医院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协议的会签;指派专职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全过程;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复核确认;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核),出具审计结果报告;负责移交、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委托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按照约定时间向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含电子版);审计结束后向审计室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隐患时,应及时向审计室通报,以免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隐患扩大化和严重化。
第十条 审计室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社会中介机构是否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是否符合被审计项目所要求的专业素质;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现象;
(三)社会中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业务;
(四)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合理合法;是否存在未通过审计室自行接受被审计对象资料的现象;
(五)社会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其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控制其审计成果;
(六)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收受被审计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
(6)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是否真实、合理、正确。
对于检查中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以上问题或现象,可先予以指出和限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不能达到要求的,将暂停委托业务一年或停止委托业务至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医院 年 月 日党政联席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