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转发《西安交通大学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西安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学校内部各单位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实现管理目标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评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内部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内控制度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明确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减少审计风险,同时促进内部单位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从根本上消除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第五条 内控制度评审主要包括对货币资金、筹资、采购、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预算、收入、支出、工程项目、对外投资、担保等经济业务活动内控制度的评审。
第六条 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职务是否按规定分离;
(二)货币资金是否按授权批准制度执行,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或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等。
第七条 筹资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筹资业务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完善;
(二)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是否合理,筹资方式是否恰当;
(三)筹资活动是否严格控制财务风险,降低资金成本,是否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四)筹措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等。
第八条 采购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职务是否按规定分离;
(二)有关请购、审批、购入、验收、入库、发出等环节的控制程序是否完善,手续是否完备;
(三)有关采购计划、合同、入库单、发货票、领用单和账簿记录是否规范,是否经过严格审核;
(四)重要采购业务是否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是否做到比质比价采购,采购决策是否透明。
第九条 实物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实物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不相容职务是否按规定分离;
(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核算部门的权责是否分明,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的办法、措施是否有效;
(三)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保管及处置等环节的控制程序是否完善,手续是否完备;
(四)对实物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有关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第十条 无形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是否经过学校最高管理部门批准,作价是否合理;
(二)无形资产的使用是否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三)应该入账的无形资产是否按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控制。
第十一条 预算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是否坚持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采取了科学、严谨的方法;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性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项控制措施是否恰当、有效;
(五)预算执行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差异分析的方法是否正确,各项增收节支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等。
第十二条 收入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职务是否按规定分离;
(二)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部收费是否经过授权批准,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
(四)各项收入的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核算是否真实等。
第十三条 支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支出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职务是否按规定分离;
(二)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各项支出是否经过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四)各项支出的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核算是否真实等。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是否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责任制,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职务是否按规定分离;
(二)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招标、投标、评标、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工程项目的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的程序是否完备,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四)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是否严格执行了审计制度等。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是否建立了科学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重大对外投资是否经过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是否科学、有效;
(三)对外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如何,是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等。
第十六条 担保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是否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是否明确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
(二)是否加强了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
(三)是否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效地控制潜在风险。
第十七条 审计处开展内控制度评审的程序是:
(一)了解被审单位内控制度情况,并收集有关资料;
(二)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与合理性进行评审;
(三)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与可靠性进行评审;
(四)对内控制度作出综合评价;
(五)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收集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有关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被评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相关人员分工等情况。
(二)收集内控制度设计和运行情况的有关资料,重点收集关键控制部门和关键业务控制点的有关资料。
(三)审计人员认为应当收集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与合理性进行评审可采用以下步骤和方法:
(一)核对内控制度;
(二)登记内控制度设计中的缺陷;
(三)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与合理性进行初步评审;
(四)健全性与有效性评审可采用文字描述法、调查表法、流程图法或其他恰当的方法。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内控制度有效性与可靠性评审可采用以下步骤和方法:
(一)控制点测试。对内控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有效程度进行遵循性测试,测试被评审单位的各项控制措施是否真实地存在于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工作人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确实遵守了内控制度的规定。
(二)业务的实质性测试。根据被评审单位每类业务内控制度的具体目标,通过测试业务作业过程涉及的凭证及会计记录来确定某类或某项业务执行内部控制的效果。
(三)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与可靠性进行初步评审。
(四)有效性与可靠性评审可采用证据检查、重复检查、实地观察或其他恰当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汇集整理健全性、合理性评审和有效性、可靠性评审的有关资料;
(二)分析、判断控制缺陷已经或可能对单位内部管理产生的影响;
(三)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概况。主要包括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及主要审计程序等内容。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业务、职能、组织结构、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配备情况等内容。
(三)评审结果。包括总体评价和主要问题两部分。总体评价部分应结合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特点对其主要内部控制方法和程序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主要问题部分就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该单位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问题进行评价。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既可独立开展内控制度评审,也可将其与其他审计类型结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学校产业集团、后勤集团、附属医院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