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西安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西安交通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指医院主管经营、财务、设备、药剂、基建、后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医院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医院审计科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审计并做出评价。
第四条 医院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工作业绩,揭示存在的问题,明确应负的责任,以促进医院加强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医院医、教、研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医院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由医院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医院党办向审计科出具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审计通知书;审计科接到委托审计通知书后实施审计。属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应在责任人离开现职岗位前一个月送交审计科。
第六条 医院党办、人事科、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贡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2.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决算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贯彻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医院收入等问题,各项支出有无违纪违规损失浪费等问题;
4.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医院有形和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现象;
5.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7.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手续是否完备,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8.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9.本人是否清正廉洁,有无重大失误,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委托审计部门及审计科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1.审计科应当在收到委托审计通知书后做好各项审计准备工作:
2.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所在科室,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3.被审计人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五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述职报告应包括本人简历、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4.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所在部门职工代表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意见;
5.实施审计后,审计科只向委托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6.被审计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须提请复议时,十日内书面提出,按医院审计复议程序办理。
第九条 审计科在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条 审计科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一条 经评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岗位职责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医院或部门的经济状况相比。
第十二条 评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医院党办、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科提交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选拔、任用和考核干部的参考依据,对一些经济活动相对集中的部门,原则上施行"干部未经审计,不准提拔使用,不准离任"的措施。对审计中揭示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由任免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医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纪委、监察、党办、人事、审计等部门,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主动的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