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的报废是指医院对各类已丧失用途或陈旧破损失去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帐务注销的行为。
固定资产的报废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科主任签字,办理报废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讨论或组织专家论证,签署处理意见。
三、国资办审核,每月进行汇总。
四、原值5000元以内由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批准,原值5万元以内固定资产需主管院长批准,5-20万元必须经院长批准,20万元以上须由院长办公会决定,200万以上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卫生部审批。
五、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填写完成后,将报废申请及第一联第二联由国资办进行下账,第三联由归口部门保存,第四联由报废申请科室保存。
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家俱等),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国资办统一处理,如有违反者应予以追查,并严肃处理。
七、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在实际处理后,其残值收益应上缴财务部,国资办依据缴款凭据冲帐。每月25日之前对当月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汇总,并附明细表送财务部进行资产总账处理。
八、已报废资产在实际处理后,由国资办填写《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上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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