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院内传播媒介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院内传播媒介的管理,规范各类信息的传播和发布秩序,营造健康向上的医院文化氛围,推动医院改革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院内传播媒介是指在我院院内传播、登载和发布的院内外新闻、各类信息、文艺作品、影像作品的各类载体,包括院内出版物、互联网站、有线电视、宣传栏等。
二、院党委宣传部传播媒介负有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
三、院内出版物是指由我院各科室部门在院内出版的报纸、学习参考资料、工作简报、情况汇编等文字类刊物。
1、院内各单位用于宣传、介绍医院或科室情况的出版物,如简介、画册、音像资料等,出版前应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
2、各部门用于信息交流、情况介绍的简报类印刷品,须事先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写明出版物的主办单位、名称、功能及内容、开幅、发行范围、出版周期、人员配备、机构设置、上级主管、经费来源等,审核后报经院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编写印刷发行;
3、院内出版物应严格遵照申报的相关范围和注意事项执行,如有违规将视情况予以警告直至取缔;
4、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把关,模范执行送审、报批制度,出版后应每期送院宣传部备案。
四、本规定所列“互联网站”是指我院官方开办的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网站和以我院冠名的科室部门所建网站。
1、凡需进入我院网站发布信息、开设栏目或进行链接的,须经院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2、院内各单位在我院网站网页的栏目、内容的设置和与其他网站链接均应报院党委宣传部审核;
3、所载院外新闻、信息必须来源于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可的网站或或各级新闻发布单位。境外非学术新闻、信息必须来源于新华社、中国新闻社,并要注明新闻来源单位和日期;
4、院内新闻、信息上网发布前须报院党委宣传部审核,并征得当事人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5、在院内网登载的新闻、消息和音像作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侵权;
6、在院内网上开展的宣传活动、发布的新闻与消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或传播假新闻,扰乱医院持续,破坏医院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国家法律法规、校规、院规所禁止的其他内容。
7、院党委宣传部、院保卫部、信息网络部负有对网络宣传实施监控的的责任,凡发现有违反法律、校规、院规的信息,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院有线电视站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行业管理,接受院党委宣传部的监管和指导。
1、院有线电视站承担院内新闻、电视片、影像资料的播出、外送,转播各电视台有关我院的相关报道和节目,转播西安交大新闻和有关节目。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我院党委宣传部许可不得在我院开展有线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等业务;
2、院有线电视站承担院内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主管单位许可不得私自进行有线电视线网的敷设等业务;
3、院有线电视站自办节目和有关业务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院有线电视播出自办节目的内容,要严格遵守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精神执行,播放节目内容要严格履行送审和审查制度;
5、院有线电视工作人员要有档案意识,要认真做好每次录像和播出节目的存档工作,为医院留下应有的音像资料;
6、院有线电视工作人员要加强机房及线路的安全管理,遵守相关防护、巡视制度、规定和播放纪律。
六、院内宣传栏是指在我院室内外设置的有固定地点运用文字、图片等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和宣传其形象的各类材料制成的载体。
1、设置宣传栏应事先向院宣传部申请,应注明宣传栏的内容、宣传对象及范围、周期、主管单位、负责人、经费来源等,经核准后再行设置;
2、宣传栏内容应提前报送院宣传部审核,内容不得超越申报的宣传范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相关制度、规定。
本规定经院党委2002年5月21日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党委宣传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