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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政府采购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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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根据西交二院[2013]4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国资办关于政府采购工作职责如下:

一、政府采购采购

1、根据医院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书,与职能科室按季度实施采购计划。

2、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书中金额较大的项目或国际招标项目,联系合作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由国资办每两年根据医院实际需要进行选聘。

3、采购金额较小的项目与相关职能科室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共同实施购置。具体细则如下:

职能科室根据使用科室的项目需求拟定招标公告后送国资办,国资办按要求在相关内外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不少于两个媒介),并组织各单位报名,报名结束后将报名结果汇总交给相关职能科室。职能科室编写招标文件,根据报名结果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资格预审及项目考察,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招投标活动。

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每一季度末最后一个星期,国资办将下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及上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汇总,按要求填写政府采购报表并上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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