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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基建、装修、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办法 (2021.10.25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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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西交大二院(2001)106号文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基建、装修、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办法

2021.10.25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提高结算审核工作质量,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卫健委第16号令,2018)、《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2020)、《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医院以各种资金实施的新建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装修、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医院预算造价在0.5万元以上的扩建、改建、维修和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是指对医院范围内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核。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和现行的价目表及相关取费文件,省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等规定;

四、医院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施工图、规范、标准图集,相关招投标文件等。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的范围
   
一、工程送审造价在 0.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不含 1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医院审计室负责实施结算审核;
   
二、工程送审造价在 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上(或造价不足10万元,但工程技术有特殊要求)、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按医院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遴选3~5家社会中介机构,在一定年度内(3~5年,依合同约定),由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三、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使用国拨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实施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职能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前期及时提请审计室确定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清单描述、定额使用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或价目表)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程序
    
一、职能部门按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审核室成立审核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审核;
   
三、审计室组织结算审核单位、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对初步审核结果进行核对和修定,形成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
   
四、审核单位、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八条   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必须严格按照医院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变更签证手续,职能科室应实时关注项目是否超预算。若累计造价超过项目预算,应立刻停止项目签证和付款,并由职能部门写出详细情况说明,报招投标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批。对超出预算的送审项目,无医院院级相关批准手续的,审计室不予接收。

第九条  工程项目凡未经招投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审计室对工程结算不予审核。

第十条   工程施工完成后,职能部门应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整理结算资料,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工程结算先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对该工程的工程量和质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报送审计室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复印件,审核完毕后原件退回)包括以下内容,并应一次报齐,否则审计室不予接收资料、不予审核造价。
    
一、0.5万元―3万元的工程项目结算送审资料:
    1.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登记表;

2.工程审批单;

3.施工图纸(包括必要的甲方对工程的要求等有关文字说明)或简图,并加盖职能科室公章;
    4.工程变更资料;
    5.验收报告,职能部门需对竣工工程的质量作出评价认定;
    6.工程预算书、结算书;
    7、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二、3万元以上(含3万元)工程项目结算送审资料: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红章);

    2.招标文件(原件,含补遗资料);

3.工程招标答疑(原件);

4.工程投标文件和投标预算书(原件);

5.中标通知书(原件);

6.施工合同(原件);

7.开工、竣工报告(原件);

8.变更签证资料(原件);

      (1)变更签证单;

      (2)材料及零星项目认价单;

      (3)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及附件;

9.工程结算书(原件),含电子版;

10.竣工图纸(原件,每页施工单位、职能科室盖章、监理签字);                                                                                  

11.竣工验收资料(原件);

12.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登记表(原件);

13.其他与工程相关的资料。

(备注:现阶段后勤保障部对3万元以下项目不签订经济合同,今后如后勤保障部根据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调整该金额,本条款也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报送审核相关资料,应完整且内容准确。审核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确需补充的,须经审计室、职能科室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四方确认相关内容后方能调整修改。

第十三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结算资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内送审,造价超过500万元的工程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需要在指定日期报账的工程项目,职能科室应至少提前两个月报送审计室;对于造价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职能科室应至少提前四个月报送审计室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初步审核时间。

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工程结算初步审核完成后,审计室通知职能科室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核对时间,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职能科室和施工单位超过核对时间的,视为同意工程结算审核结论,审计室将据此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

第十五条  审计室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时,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聘用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  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时,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医院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造价在0.5万元以内的零星修缮工程,由职能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审计室按年度开展管理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九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对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结算,若审减率在5%(含5%)以内的,视为该结算编报合理;若审减率超过5%,则由施工单位支付核减费。核减费的计取,施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以审减额中超过5%的部分为基数按7%计取。核减费由审计室计算,并在施工单位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中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规定经医院      年   月   日院长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西交大二院(2001)106号文)、«西安交通大学第二医院工程决算审计核减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西交大二院(2002)14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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